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馥貴
洪嘉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榮洲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