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告 許美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