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九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宇樞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