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甲○○
己○○丙○○乙○○被告戊○○
丁○○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八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