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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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宋軒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得商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捌仟
貳佰陸拾參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