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65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頤璇 債務人 洪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