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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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林靜春 債務人 葉福壽
一、債務人林靜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靜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福壽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林靜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靜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福壽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