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和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美碧 再審被告金門合成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號案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109,565元,應徵裁判費47,68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裁判庭審判長法官許紋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