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8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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