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聲字第25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凱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105年度審簡字第91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行動電話壹具(廠牌:iphone,IMEI:0000000000000000)應發還予蕭凱文。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蕭凱文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914號案件,遭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行動電話1具(廠牌:iphone,IMEI:0000000000000000),因該扣押物屬聲請人所有,且聲請人所涉上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上開物品已無扣押之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扣押行動電話1具(廠牌:iphone,IMEI:0000000000000000),本院審理該案後,於民國105年6月2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
914號判決聲請人有罪確定等節,有上開案卷可稽,前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依法應予發還,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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