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78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徐年金 債務人上普消防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康瀛豐 人債務人 潘秋帶 債務人 康偉成
一、債務人上普消防實業有限公司、康瀛豐、潘秋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及依聲請狀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上普消防實業有限公司、康瀛豐、潘秋帶、康偉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捌仟元,及依聲請狀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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