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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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告乙○○
21號被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31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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