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張資伶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被告 張意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立傑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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