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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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原告 王佩琳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劉政杰 律師被告 林大傑 被告 李姵璇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王品惠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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