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 謝上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王清謀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97萬84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萬2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