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53號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文 債務人 吳欣樺
吳冠毅
一、債務人吳欣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30日起至110年8月29日止,按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04%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改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9124%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669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912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人吳冠毅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