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林椿地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林忠熙 律師被告 林王絨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Z00000000000,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屬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