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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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告丙○○
庚○○己○○丁○○戊○○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己○○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被告欣德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邱國逢 律師 劉妍孝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