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仁聰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9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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