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係「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