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家聖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