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99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敏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敏懿於民國97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62914元整。
1.其中新臺幣161141元整,自民國10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2.其中101773元整,自民國10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62914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69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敏懿│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61141││5月05日起││九五│││元│││││├──┼───┼─────┼──────┼──────┼───────┤│002│新臺幣│王敏懿│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01773││5月05日起││二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敏懿│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61141││5月05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002│新臺幣│王敏懿│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1773││5月05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