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3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五四號
原告乙○○原告兼訴訟代理人甲○○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 律師被告新竹市政府代表人己○○市長)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詹惠芬 律師 彭亭燕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