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債權人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立 債務人 黃韶霆 債務人 謝蘊紫
一、債務人謝蘊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韶霆部分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其中債務人黃韶霆戶籍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黃韶霆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黃韶霆部分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謝蘊紫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