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炳慶 被上訴人即被告善德堂法定代理人 楊萬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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