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佳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01號、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柒參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29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查。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聲請書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404號偵卷頁26),足證扣案之毒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無疑。至於鑑驗後所耗損含安非他命粉末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本案依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