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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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請人 黃翔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有幾張?各張支票資
料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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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請人 黃翔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有幾張?各張支票資
料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