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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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陳衣帆 被告 呂林達 被告鴻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誠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