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緩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香奈兒項鍊壹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六六八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香奈兒項鍊壹條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九十四年度上職議字第一七八八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香奈兒項鍊壹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六六八號),係被告購入後,再意圖販賣而刊登陳列在網站之香奈兒項鍊壹條,係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坦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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