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緝字第3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微量無法稱重,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3月28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微量無法稱重,空包裝重0.16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微量無法稱重,空包裝重0.16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94年10月24日調科壹字第180002108號鑑定書通知1紙(見94年毒偵字第1132號偵查卷第9頁)附卷可參,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