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97號聲請人 廖偉佐 相對人 王家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是執票人持文字與號碼不符之本票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時,得請求之金額即應以文字所載金額為限。查附表所示編號7、8、18號之本票,其金額分別以文字及號碼記載,文字部分記載為「陸拾萬元整」、「貳拾萬元整」、「貳拾萬元整」,而號碼部分則記載為「NT$:60,000」「NT$:20,000」「NT$:20,000」,依前開說明,票面金額即應以文字記載為準,併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39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8年3月3日│150,000元│108年9月3日│109年1月30日│CH241179│├──┼──────┼─────┼───────┼──────┼────┤│002│108年2月25日│150,000元│108年8月25日│109年1月30日│CH241178│├──┼──────┼─────┼───────┼──────┼────┤│003│108年5月10日│50,000元│108年11月10日│109年1月30日│CH680134│├──┼──────┼─────┼───────┼──────┼────┤│004│108年3月11日│250,000元│108年9月11日│109年1月30日│CH241181│├──┼──────┼─────┼───────┼──────┼────┤│005│108年4月18日│60,000元│108年10月18日│109年1月30日│CH241194│├──┼──────┼─────┼───────┼──────┼────┤│006│108年4月19日│180,000元│108年10月19日│109年1月30日│CH241196│├──┼──────┼─────┼───────┼──────┼────┤│007│108年5月12日│600,000元│108年11月12日│109年1月30日│CH680129│├──┼──────┼─────┼───────┼──────┼────┤│008│108年5月25日│200,000元│108年11月25日│109年1月30日│CH680130│├──┼──────┼─────┼───────┼──────┼────┤│009│108年5月3日│90,000元│108年11月3日│109年1月30日│CH680128│├──┼──────┼─────┼───────┼──────┼────┤│010│108年6月13日│50,000元│108年12月13日│109年1月30日│CH729179│├──┼──────┼─────┼───────┼──────┼────┤│011│108年6月21日│150,000元│108年12月21日│109年1月30日│CH729178│├──┼──────┼─────┼───────┼──────┼────┤│012│108年6月30日│60,000元│108年12月30日│109年1月30日│CH729180│├──┼──────┼─────┼───────┼──────┼────┤│013│108年5月27日│150,000元│108年11月27日│109年1月30日│CH680143│├──┼──────┼─────┼───────┼──────┼────┤│014│108年6月9日│150,000元│108年12月9日│109年1月30日│CH680442│├──┼──────┼─────┼───────┼──────┼────┤│015│108年6月17日│20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9年1月30日│CH729186│├──┼──────┼─────┼───────┼──────┼────┤│016│108年5月13日│250,000元│108年11月13日│109年1月30日│CH680136│├──┼──────┼─────┼───────┼──────┼────┤│017│108年5月20日│100,000元│108年11月20日│109年1月30日│CH680137│├──┼──────┼─────┼───────┼──────┼────┤│018│108年6月8日│200,000元│108年12月8日│109年1月30日│CH680144│├──┼──────┼─────┼───────┼──────┼────┤│019│108年6月24日│100,000元│108年12月24日│109年1月30日│CH729182│├──┼──────┼─────┼───────┼──────┼────┤│020│108年7月1日│180,000元│109年1月1日│109年1月30日│CH729185│├──┼──────┼─────┼───────┼──────┼────┤│021│108年7月8日│120,000元│109年1月8日│109年1月30日│CH729208│├──┼──────┼─────┼───────┼──────┼────┤│022│108年7月27日│150,000元│未載│109年1月30日│CH729210│├──┼──────┼─────┼───────┼──────┼────┤│023│108年7月15日│150,000元│108年1月15日│109年1月30日│CH729209│├──┼──────┼─────┼───────┼──────┼────┤│024│108年4月3日│100,000元│108年10月3日│109年1月30日│CH241190│├──┼──────┼─────┼───────┼──────┼────┤│025│108年4月1日│300,000元│108年10月1日│109年1月30日│CH24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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