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過失致死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九十年三月五日入監執行,嗣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聲請將受刑人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九十年三月五日入監執行,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經假釋出監,九十年三月四日業經假釋期滿,本院受理本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之時間為九十一年三月八日,繫屬時間業已假釋期滿,自無再行宣告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