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4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李芳芝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40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

日上午09時42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新臺幣60,562元,及其中56

,824元,自民國(下同)96年12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週年利率19.98%計算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2,43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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