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41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亭妤林士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鳳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