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42號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懷州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