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01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天佑 (原名 許沅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9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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