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73號原告 魏智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105年12月12日民事再審狀訴之聲明第三項:「原告(應為被告之誤,因本件原告為魏智香,被告為張志光,惟其狀紙誤繕被告為魏智香,原告為張志光)債權壹佰萬不存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