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區○○○ 段志昇 之遺產管理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11312號支付命令
,該命令於110年5月2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