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77號上訴人即原告 薛永輝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后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賴同一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家禾
劉家妤 董靜徽 董學康 董雯淵 董惠萍 董哲銘 董侑隴 董祜伻張秀春 董廷章 董妍蘭 董廷俊 董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15,4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上訴裁判費232,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善應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劉家禾、劉家妤拆除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8年1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e1、e2、e3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370,570元(計算式: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e1面積11.51㎡+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e2面積41.65㎡+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e3面積6.43㎡=1,370,570元)
二、訴之聲明第3項、第4項及第5項請求董靜徽、董學康、董雯淵、董惠萍、董哲銘、董侑隴、董祜伻、 董張秀春 及董妍蘭自如複丈成果圖編號A2所示地上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董廷章、董廷俊應自如複丈成果圖編號B2所示地上物即系爭房屋遷出;董素貞自如複丈成果圖編號C2所示地上物即系爭房屋遷出。
而依系爭房屋稅籍記錄表所示之該屋課稅現值為18,400元,則上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00元。
三、訴之聲明第6項請求臺中市后里區公所拆除複丈成果圖a1、a2、A2、b1、b2、B2、c1、c2、C2、d1、d2、d3及d4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4,826,490元【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a1面積42.99㎡+A2面積164.38㎡+b1面積43.10㎡+B2面積
78.97㎡+c1面積73.56㎡+C2面積94.8㎡+d4面積1.6㎡)+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a2面積66.53㎡+b2面積23.38㎡+c2面積9.71㎡+d1面積61.28㎡+d3面積5.73㎡)+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d2面積21.70=14,826,490元】
四、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合計為16,215,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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