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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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陸許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20號聲請人 薛英 代理人 傅錦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勇信 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明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