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暐肯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雨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於民國112年1月10日遺失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業經辦理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已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系爭支票前經聲請人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於112年4月13日以112年度催字第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系爭公示催告之翌日起20日內聲請將其公告於法院網站,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系爭公示催告於同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同年月10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另於同年4月21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申報期間迄已屆滿,聲請人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等節,業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催字第74號案卷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受款人暐肯照明有限公司(負責人吳雨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民國112年4月13日新臺幣200,000元ZF0000000 劉世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