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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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15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退票日99年2月3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