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債權人 張惇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志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
為何?)㈡提出清晰交通違規罰款①9,000元②1,200元③10,600元④900元
之單據影本各為何?㈢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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