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3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505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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