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家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葉家弘因違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2月│102年7月1日晚│102年9月3日│102年9月23日│││防制條例││間6時許│││├──┼────┼──────┼───────┼───────┼───────┤│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2月│102年7月1日晚│102年9月3日│102年9月23日│││防制條例││間9、10時許│││├──┼────┼──────┼───────┼───────┼───────┤│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2月│101年12月4日上│102年11月1日│102年11月18日│││防制條例││午7時許│││├──┼────┼──────┼───────┼───────┼───────┤│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2月│101年12月11日│102年11月1日│102年11月18日│││防制條例││上午10時許│││├──┼────┼──────┼───────┼───────┼───────┤│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月│102年7月26日採│102年10月24日│102年11月18日│││防制條例││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月│102年7月24日23│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18日│││防制條例││時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