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5日判處罰金2千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同年12月13日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先後多次無故不到場執行上開保護管束,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且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經查核受刑人上述情節,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且情節重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