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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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黃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三個月以內,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貳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仟肆佰零壹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玖仟陸佰貳拾柒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