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34號債權人 趙加淇 債務人 趙漵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主文㈢所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借據,無票據法之適用,另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期間至民國109年3月22日止,且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屆期未給付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㈢所示之利息期間,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