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337號債權人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宇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鼎宇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