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78號原告 曾添進 被告 潘黃來 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9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提出被告潘黃來于即為戶籍登記所載「 曾來于 」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高小婷